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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南宁市拟立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
发表时间:2021-09-18 19:05:51来源:南宁日报

摘要提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遗存的宝贵财富,能较为完整地体现某一时期的历史风貌,蕴含丰富的历史价值与独特的文化底蕴。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遗存的宝贵财富,能较为完整地体现某一时期的历史风貌,蕴含丰富的历史价值与独特的文化底蕴。昨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修改草案)》专家论证会(以下简称条例修改草案稿),邀请立法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企业代表共同为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传承提建议意见。

  历史文化街区

  对核心保护区设定相应的要求

  从地方性立法的高度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这是保护城市文脉,弘扬邕城文化的有力手段。条例修改草案稿明确指出,历史文化街区包括“三街两巷”历史文化街区、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蒲庙老街历史文化街区、陈东村历史文化街区、宾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雁江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经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其他街区。

  与文物保护单位一样,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也将划定出核心保护范围,并对保护范围设立要求。条例修改草案稿就拟明确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对此,专家表示,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未确定历史建筑

  建议增加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

  为减少准保护对象被破坏的可能性,条例修改草案稿增加了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预先保护措施的规定。

  其中,拟规定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初步认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历史建筑申报条件的,应当通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该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预先保护措施,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巡查和保护,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确定为历史建筑;经核实确定不符合历史建筑条件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两日内取消预先保护措施。

  有专家提出,对尚未确定历史建筑的预先保护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对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权益保护。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建议增加职责中的报告义务

  历史建筑散布在城市的街头巷尾,对它的保护需要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监管之外,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责任人也应当担负起相关保护责任。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制定了历史建筑保护责任的拟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对历史建筑日常管理、维护修缮以及安全防护;转让、出租历史建筑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保持历史建筑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调色彩等。

  专家认为,根据实践,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及时报告历史建筑使用情况等信息,这是有效保护历史建筑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此,专家建议增加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职责中的报告义务。(记者 彭媛媛 实习生陆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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