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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龙胜县出台奖励办法促进文旅产业发展
发表时间:2021-03-29 16:58:12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为加快推进文旅产业健康发展,壮大文旅实体经济,全力推进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龙胜各族自治县还出台了《龙胜各族自治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奖励对象为非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

  中新网广西新闻3月29日电(蒋丰慧)近日,广西桂林龙胜各族自治县召开乡村振兴、工业振兴、文旅振兴工作推进会。会议要求,要坚持把推动工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快乡村振兴步伐,带动各项工作全面纵深推进,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推进文旅产业健康发展,壮大文旅实体经济,全力推进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龙胜各族自治县还出台了《龙胜各族自治县促进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奖励对象为非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个人。

  奖励措施包括: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4A、5A级景区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2021年起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4A级景区最高予以奖励300万元,5A级景区最高予以奖励1000万元;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2021年起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最高予以奖励200万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最高予以6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自治区级、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2021年起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最高予以奖励25万元,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最高予以100万元奖励。

  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2021年起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四星级最高予以奖励200万元,五星级最高予以奖励500万元;对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文化旅游饭店且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县财政按企业自2021年起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银鼎级最高予以奖励25万元,金鼎级最高予以奖励50万元;对新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的,县财政分别按20万元/个、40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被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五星级乡村旅游区,通过自治区、桂林市相关部门复核的,县财政分别按3万元/个、5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

  对新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县财政分别按10万元/个、15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被评定为广西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通过自治区、桂林市相关部门复核的,县财政分别按1万元/个、1.5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民宿的,县财政分别按10万元/个、15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被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民宿,通过自治区、桂林市相关部门复核的,县财政分别按1万元/个、1.5万元/个的标准予以奖励;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的,县财政分别按20万元/个、30万元/个、50万元/个予以奖励。

  旅游特色商品研发奖励。在龙胜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厂家),研发出具有龙胜特色的旅游商品,单独注册商标且在市场进行销售,参加旅游商品大赛后按照获得的荣誉分别进行如下奖励:获得全国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按2万元/次∙个、1.5万元/次∙个、1万元/次∙个的标准予以奖励;获得自治区级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二等奖的,县财政分别按1万元/次∙个、0.5万元/次∙个的标准予以奖励;获得国际性旅游商品大赛荣誉的,县财政按照全国旅游商品大赛标准的2倍予以奖励。

  特色旅游餐饮奖励。旅游餐饮企业研发特色餐饮,获得自治区级、国家级特色餐,饮(店)品牌称号的,县财政分别按1万元/个、2万元/个予以奖励;以龙胜地理标志产品(凤鸡、翠鸭、地灵花猪、地灵红糯、龙脊辣椒等)为烹饪主要材料的特色餐饮,在原基础上增加50%的奖励资金(以具有专业性背景的非营利性权威机构认定的品牌为依据,如中国烹饪协会、自治区级烹饪协会等)。

  “体育+旅游”业态奖励。对有相应体育赛事举办资质的组织单位,在龙胜成功举办体育赛事的,按以下方法给予组织方奖励:参赛人数1000人(含)以上,其中广西区外人数占50%以上,主办单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每次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赛人数2000人(含)以上,其中广西区外人数占50%以上,主办单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每次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参赛人数3000人(含)以上,其中广西区外人数占50%以上,主办单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每次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组织开展的体育活动获评自治区级以上荣誉的,额外奖励5万元。

  奖励的实施期限自颁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文件有效期限内实施的项目,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的,可参照上述办法享受相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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