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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逾14万辆 到公共充电站充电需了解这些规定
发表时间:2022-11-07 16:46:21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截至2022年9月,该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至141529辆,占全市汽车保有量的13.77%。供电企业等单位投资兴建的公共充电站点作为重要的充电配套设施,给新能源车主带来巨大便利,但由此引发的一些法律纷争也值得关注。

  中新网广西新闻11月7日电 (覃嘉宁)近年来,柳州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方面成效显著,截至2022年9月,该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至141529辆,占全市汽车保有量的13.77%。供电企业等单位投资兴建的公共充电站点作为重要的充电配套设施,给新能源车主带来巨大便利,但由此引发的一些法律纷争也值得关注。

  图为柳州鹿山电动汽车综合能源站。南方电网广西柳州供电局 供图

  占位不充电,收取停车位有依据

  不少新能源车主都遇到过类似的烦恼:开着电量告急的车辆赶到公共充电站,却发现充电车位被燃油车霸占了,或者一些车辆在充电完毕后仍“不愿离去”。

  为解决上述难题,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等收费行为的通知》(柳发改收费〔2021〕16号),强调充电服务企业对在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场站内充电的车辆,充电期间只能收取充电服务费和代收电费,不得另行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等任何费用。但对非充电而占用场站内充电位的车辆,以及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可按5元/小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中,对在23:00后完成充电的车辆,延长至次日7:30免收停车费。

  这意味着,充电站的运营企业可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长期“占位不充电”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督促其尽早腾出位置给有充电需求的新能源车辆。

  充电过程中被侵权,运营企业配合调查

  不少充电站推出了自助式充电模式,即新能源车主按照现场或APP上的相关指引进行充电,运营企业通常无需安排工作人员在站点24小时值守,有效地节约了运营成本。在此情况下,如车主在充电过程遇到车辆被磕碰、车内物品被盗等事件,通常不能要求运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运营企业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的调查,如提供现场的监控录像。

  当然,公共充电站一般会被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故运营企业确实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现场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施工坑洼、湿滑路段)或进行相关的危险进行提醒、警示。

图为电动汽车充电站。南方电网广西柳州供电局 供图

  案例分享

  1、 充电站内怒砸车,罚款之后还要赔钱

  2022年1月某日傍晚,李某驾车到某公共充电桩准备充电时,因霍某的电动汽车占用车位未能充电,李某气愤之下使用砖头将霍某汽车玻璃砸坏后离去。霍某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找到李某,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现霍某起诉至北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营运损失费等多项费用。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李某赔付了霍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

  点评:类似的情况,如在充电站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斗殴事件等,通常由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运营企业无需担责。

  2、 车辆在充电中着火,车主直接向车商索赔

  江西省宜春市某城区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10月15日下午,天津市北辰区某充电站内一辆电动厢式货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消防救援单位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该车辆后部车厢下方电池处;起火原因排除放火;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排除雷击发生火灾;不排除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车主遂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将案涉事故车辆的销售者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电池包内模组或单体电池出现异常,引发热失控起火,最终导致整个车辆起火燃烧。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车辆销售商家赔偿车主共计53万余元。

  点评:在火灾事故中,充电站也遭受了损失,该损失同样可以向上述车辆销售商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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