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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进微信群后卖掉群 10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发表时间:2021-02-07 15:52:09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2月4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中新网广西新闻2月7日电(韦乔乔 罗阳)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与通讯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对社会造成很大危害。2月4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有力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治国注册成立了桂林志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李荣林占50%股份,张治国占30%股份,被告人付锦涛占20%股份,张治国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国租用桂林市七星区某大厦某房作为办公场地,并聘请被告人欧富林、熊言义、李涵发、蒋蕊泽、秦雨豪、张和良、苏蕊以及谢某、陈某、侯某、家某、易某、苏某、程某、甘某、王某、秦某1、秦某2等人为该公司员工。

  李荣林负责联系客户。客户提供“空”微信群给李荣林。 李荣林按照客户要求把别人的微信拉进群,在每一个微信群拉100至150个人入群。桂林志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根据张治国提供的打电话“话术”冒充光大、国泰、平安等证券公司客服人员诱使网民添加自己微信或者诱使对方微信添加进入指定的“空”微信群,待“空”微信群达到一定的人数后,李荣林等人就将该微信群卖给客户。李荣林负责出资、联系客户、获取电话号码、与客户结算等,张治国负责注册公司、租赁办公场所和物品、招聘员工、拟定公司章程和打电话“话术”、出面支付公司日常开销及员工提成等公司日常管理,付锦涛负责出资等。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李荣林采取天眼查、企查查、股友群交换、购买等方法获得10536个电话号码交付张治国使用,共完成7至8个微信群任务约700个微信进入指定群,苏蕊负责定期统计进群人数及群内人员的电话号码、微信号、微信昵称、支付宝实名信息截图等信息后报给张治国,张治国报给李荣林,李荣林与客户核算,客户以拉一个人进微信群60元至220元钱结算给李荣林,张治国以拉一个人5元、10元、15元、20元不等的提成发给业务员。李荣林获利30000元,张治国获利6000元,付锦涛获利14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付锦涛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荣林向法院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并预缴罚金20000元;被告人欧富林、熊言义、李涵发、蒋蕊泽、秦雨豪、张和良分别预缴罚金8000元;被告人苏蕊预缴罚金3000元。

  八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治国、李荣林、付锦涛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成立公司,组织聘请被告人欧富林、熊言义、李涵发、蒋蕊泽、秦雨豪、张和良、苏蕊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上述十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八步区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治国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荣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付锦涛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欧富林、熊言义、李涵、蒋蕊泽、秦雨豪、张和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苏蕊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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