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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8人盗掘“麒麟尊”东周古墓倒卖文物领刑
发表时间:2021-09-15 14:29:37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9月13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邓某华等8人盗掘“麒麟尊”东周古墓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盗掘古墓罪、倒卖文物罪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到一万元不等。

  中新网广西新闻9月15日电(盘桂淑 莫华玲)9月13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邓某华等8人盗掘“麒麟尊”东周古墓系列案进行公开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盗掘古墓罪、倒卖文物罪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到一万元不等。

图为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图为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8月,被告人邓某华、陈某劲、陈某遵、潘某福、石某华、秦某绪、谢某生等七人在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某村曾出土过“麒麟尊”文物的一处山洞内私自盗掘古墓,在该山洞内挖出了象樽、斧头、罐、青铜剑等文物21件。掘后,七被告人将出土的文物藏于几被告人家中,并商量寻找买家欲行出售,龙某升为了获得“介绍费”,联系上买家,并约定好验货交易事宜。2020年11月5日,邓某华、潘某福、陈某遵、石某华、秦某绪、陈某劲、谢某生、龙某升及买家在贺州市某建筑楼进行文物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21件文物中属二级文物6件、属三级文物13件、属一般文物2件。根据贺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贺文字〔2012〕49号文件,上述出土文物的山洞为东周古墓葬。

  八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华、潘某福、陈某遵、石某华、秦某绪、陈某劲、谢某生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七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龙某升明知是盗掘所得文物,仍帮助邓某华、陈某遵等人出售,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

图为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图为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八步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对上述8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邓某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潘某福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遵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石某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秦某绪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谢某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劲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龙某升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呼吁,市民如果发现该类古墓葬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让相关部门对该处进行保护而不应当私自盗掘,私自盗掘古墓葬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保护文物,传承历史文化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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