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索
中新网广西新闻正文
您的位置:首页>社会法制
字号:
广西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新增按天发放标准
发表时间:2021-10-26 19:04:34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广西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中新网广西新闻10月26日电(张帅)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广西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

  广西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时间较长。然而,广西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现不相适应的情况,基于此,适当调整广西高温津贴,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稳定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队伍,保障用人单位夏季的正常生产秩序,促进广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知》指出,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增加按天发放标准

  对比而言,2011年施行的高温津贴只有按月发放,没有按天发放标准。这次调整增加按天发放标准:11.5元至13.8/天,主要基于用人单位灵活性用工考虑,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目前标准只按月发放,会产生夏季部分职工因事假、病假、旷工等原因不上班,用人单位依然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这对用人单位、上班职工来说不太公平。增加按天发放标准,有利于用人单位对未能正常出勤职工或临时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时,按天数支付高温津贴,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权益。

  《通知》指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其中包括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同时,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此外,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完)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