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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起特大走私农副产品案一审宣判 涉案货值近6亿元
发表时间:2021-12-13 16:18:00来源:中国新闻网

摘要提示:南宁海关13日通报,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州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农副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益、黄某霞等4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千万元至六百三十万元不等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图为庭审现场。 南宁海关缉私局供图
图为庭审现场。 南宁海关缉私局供图

  中新网南宁12月13日电 (覃汉留)南宁海关13日通报,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柳州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一起走私农副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益、黄某霞等4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三千万元至六百三十万元不等罚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2019年3月20日,柳州海关缉私分局在南宁海关缉私局的统一部署指挥下开展集中抓捕,在柳州、南宁等地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一举打掉1个走私农副产品犯罪团伙。

  经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黎某军、李某涛等人从国外经销商处购买印度等国生产的辣椒干等货物,先行运输至越南,然后通过赵某益、黄某霞实际操控的物流公司伪报原产地为越南申报进境,偷逃巨额应缴税款,走私辣椒干等农副产品货值近6亿元。

  该团伙走私进口农副产品偷逃巨额税款,不仅影响国家税收,还扰乱正常进出口秩序,冲击国内市场,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涉案农副产品在走私进境时未得到有效检疫监管,流入市场后不仅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风险隐患,还可能携带有害生物进境,危害我国生态环境。

  海关缉私民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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