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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童游泳馆溺亡 涉事经营者及家长各领其责
发表时间:2022-09-02 11:20:46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九岁的周某随母亲和姐姐到游泳馆游泳,不料周某落水溺亡。周某父母悲痛欲绝,遂将涉案游泳馆及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全部损失。涉事游泳馆认为周某及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近日,经贺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中新网广西新闻9月2日电(林岸青)九岁的周某随母亲和姐姐到游泳馆游泳,不料周某落水溺亡。周某父母悲痛欲绝,遂将涉案游泳馆及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全部损失。涉事游泳馆认为周某及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近日,经贺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

  小孩不幸溺水身亡

  2021年8月11日下午,陶某携带女儿和九岁的儿子周某进入钟山县某游泳馆内,陶某和女儿进入女更衣室更换泳衣。几分钟后,陶某和女儿从女更衣室出来后,未见儿子,便立即带着女儿共同寻找。

  因未能找到儿子,陶某便跑向售票处报告。售票员通知两名救生员共同寻找,最后在更衣室前的深水池底发现了周某。周某被打捞上来后,最终因抢救无效被宣告死亡。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某父母遂将游泳馆及其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1990元。

  涉事经营者及监护人各担其责

  贺州钟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该案游泳馆及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比例,该案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在经营过程中不能完全排除泳客溺水的风险,故应安排足够的救生员在必要的岗位定点或巡视,在发生泳客溺水情形后及时搭救、抢救是其必须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案中,根据监控视屏资料显示,周某溺水被发现前,游泳池深水区只有一名未成年的救生员值守,另一名救生员脱离岗位,且两名救生员不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游泳池边悬挂长条横幅,导致出现视线盲区,从监控视屏无法察觉周某是何原因落水。

  鉴于该案中游泳馆因上述原因导致其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周某溺水,客观上延误了周某的抢救时间,故对周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周某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能看护好未成年儿子,监护不力,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游泳馆及经营者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家长承担30%的责任,并判令游泳馆及经营者赔偿周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523409.5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父母认为游泳馆及经营者应承担80%的责任,游泳馆及经营者认为周某应承担70%的责任。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家长应教育孩子提高防溺水意识,并做好监护工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虽然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损害结果的发生,父母亦应在其监护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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