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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法官暖心执法调解 离婚母亲顺利行使“探娃”权
发表时间:2022-11-29 22:17:49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妥善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法官冒雨来到小孩就读的学校,在当天放学后将小孩送到市民王女士手里。

  中新网广西新闻11月29日电(黄焕玲)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妥善执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法官冒雨来到市民王女士小孩就读的学校,在当天放学后将小孩送到王女士手里,王女士激动的搂住小孩说“宝贝,跟妈妈回家吧”。

  2020年1月,王女士跟张先生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张先生抚养,随张先生生活,张先生负责小孩的一切费用,王女士在不影响小孩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小孩。

  可是,双方离婚后,张先生和王女士就探望子女的方式、时间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认为王女士探望子女的行为影响了小孩的学习,对王女士探望子女一事一直比较抗拒。王女士则认为张先生侵犯其法定探望权,双方互不相让。

  2021年5月,王女士以张先生未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为由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女士可在每周五下午放学时间将小孩接回家共同生活,并在周日晚上9点前将小孩送回张先生住处;暑假期间,小孩可与王女士共同生活至少四周,寒假至少两周,国家法定节假日则轮流与王女士、张先生共同生活。但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在履行调解书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王女士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女士向法院反映,其每次到学校接小孩总遭张先生及其家人阻挠,双方总要当着孩子的面发生争执后才能把孩子接走,而小孩面对大人的争吵情绪非常低落,需要安抚很长时间才能平复。

  承办法官仔细向王女士了解相关情况后,找到了张先生。张先生也向承办法官大吐苦水。张先生说:“法官,不是我不想给她接走小孩,可是她接走小孩后,都照顾不好小孩,小孩总生病,还不给小孩上兴趣班。”

  承办法官听取了张先生意见后,向其解释了探望子女是法律赋予王女士的权利,并对张先生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以曾经办理的案件为例,说明了父母双方陪伴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意义,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张先生应该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果王女士探望小孩确实影响小孩的身心健康,张先生应提供证据并可提起相关诉讼另行解决,而不是父母互相纠扯,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张先生表示会愿意配合王女士探望小孩。同时,法官也对王女士照顾小孩的一些细节进行了善意提醒,避免因照顾小孩不周引发与小孩父亲之间的矛盾。

  11月25日下午4点,到了周五放学时间,执行法官提前跟小孩父亲沟通后,来到小孩就读的学校,跟学校的老师说明了学校协助执行义务,并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学校协助将小孩在每周五下午交由王女士接走。老师表示会积极配合做好协助工作。之后,老师将小孩带出教室交给等待已久的王女士,王女士一个劲地向执行法官道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当有生效判决确认探视权后,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对探视权的行使设置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希望离婚的父母充分重视小孩的心理健康问题,切莫在小孩面前大吵大闹、发生争执,以免影响小孩的健康成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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