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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解决相对贫困的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21-01-27 10:10:27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贫困问题包括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是世界性难题,绝对贫困是一种生存状态和经济现象,相对贫困则是一种财富对比和社会现象。我国通过实施脱贫攻坚战,帮助“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绝对贫困、“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体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贫困问题包括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是世界性难题,绝对贫困是一种生存状态和经济现象,相对贫困则是一种财富对比和社会现象。我国通过实施脱贫攻坚战,帮助“五千五百七十五万农村贫困人口”[注1]摆脱绝对贫困、“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减贫目标”[注2],体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党中央要求,“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注3]。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性质的不同,完成脱贫攻坚之后如何解决相对贫困,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创新开展工作,为解决相对贫困提供理论保障和机制保障

  (一)理论创新,为解决相对贫困提供理论保障。

  1。完成脱贫攻坚战之后,“扶贫”作为消除绝对贫困工作的代名词和专用术语,见证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消除绝对贫困的奋斗历史和伟大成就,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开展解决相对贫困的各项工作,建议不再使用“扶贫”这个历史性丰碑式的专用术语、而采用“社会救助”作为解决相对贫困的工作术语。

  2。完成脱贫攻坚战之后,相对贫困将取代绝对贫困成为贫困问题的主要矛盾,相关工作重点也将转移到解决相对贫困上来。解决相对贫困的社会救助,本质上是国家调整个人之间财产收入或发展机会存在差别关系的行为,是促进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公平高效再分配的社会保障工作和民生工程。

  (二)工作创新,为解决相对贫困提供机制保障。

  1。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测算我国社会救助标准并纳入国民经济五年规划、每五年调整一次,确保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稳定有序开展。这个标准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过低则社会救助资金支出大,经济、教育、国防、科研等国家建设的投入会受到影响,现实中也容易产生“等靠要”现象;过高则社会救助覆盖面小,不利于低收入群众共享国家发展成果,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在工作中,把低于该标准的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由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进行精准救助,从而建立有效防止群众重返绝对贫困的工作机制。

  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方向,但并不是说党和国家要大包大揽,要鼓励个人努力工作、勤劳致富,要创造和维护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通过努力都有成功机会”[注4]。建立以鼓励劳动为主导的社会救助新模式,既能避免社会救助资源浪费又能克服“等靠要”现象。

  一方面,对有劳动能力者和无劳动能力者进行差别化救助。

  对于有劳动能力者,其必须进行合法的生产劳动或经营,才能享受相应的救助补贴,以此增强低收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充分发挥差别化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促进三产融合发展、加快国民经济内循环。

  对于无劳动力者,可以安排其到敬老院、福利院或救助站进行集中救助(不发放救助补贴),也可以安排其居家进行分散救助(发放救助补贴)。

  另一方面,对长期型救助和临时型救助进行差别化管理。

  社会救助通常是将救助财物无偿发放给低收入群众,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申请长期型救助的,应以授权相关部门对其财产收入等进行监控为前提,并且不得以财产收入隐私为由、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否则不受理其救助申请。对遭受自然灾害等侵害的群众进行临时救助时,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公平高效地分配临时救助财物,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法,为解决相对贫困提供法律保障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重大战略之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注5]。我国虽然在社会救助方面进行了长期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目前仍然没有制定社会救助法律;我国虽然颁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但是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而非国家法律,其工作效力、权威性和规范性已不能满足新时代社会救助事业的需要。

  (二)社会救助覆盖的范围广、惠及的低收入国民多,制定覆盖城市和农村、实体和程序合一的社会救助法,把习近平总书记“脱贫致富终究要靠贫困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注6]、“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注7]的精神,以及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公平高效再分配的原则,融入到社会救助法的具体法条中,既能有效巩固我国脱贫攻坚成果、防止群众重返绝对贫困,又能把脱贫攻坚的经验推广到全国、惠及全体国民,还能节约立法资源、避免法律冲突、提高执法效率。

  (三)提高侵占社会救助资源的违法成本,确保社会救助资源的安全使用。社会救助资源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富积累和社会的劳动成果,不能被浪费更容不得被侵占,通过虚报、隐瞒或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源的以诈骗罪从严惩处,为此类犯罪行提供便利的以共犯论处。同时,把侵占社会救助资源的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增加限制高消费或奢侈消费方面的惩罚内容。

  同时,在现实中存在假借“救助”或“慈善”等名义,向基层群众和青少年散布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言论和迷信思想的情况。加快制定社会救助法,对于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很有必要。

  三、小结

  过去几十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全力发展经济的办法消除绝对贫困,已经为国际减贫事业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创新工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将继续引领国际减贫事业、为解决相对贫困的国际合作提供中国标准。

  [注1]节选自《(受权发布)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0年10月29日新华网)

  [注2]节选自《(受权发布)习近平: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

  (2020年3月6日新华网)

  [注3]节选自《新华社受权发布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

  (2019年11月5日经济参考网)

  [注4]节选自《习近平扶贫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8月第一版,第132页)

  [注5]节选自《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年11月17日新华网)

  [注6]节选自《习近平扶贫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8月第一版,第136页)

  [注7]节选自《习近平扶贫论述摘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8月第一版,第92页)

 

  (作者:覃华,曾任基层乡镇长、县法制办主任、村级攻坚第一书记,现任都安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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