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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以案例为“课本” 庭审变“课堂”
发表时间:2023-11-23 10:02:52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11月16日,南宁市武鸣区法、检两院在武鸣区高级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用庭审案例作为法治“教科书”,把庭审现场变为法治“课堂”,为近3000名师生带来了一堂入脑又入心的法治“新课堂”。

  中新网广西新闻11月23日电(曾淑娥)11月16日,南宁市武鸣区法、检两院在武鸣区高级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用庭审案例作为法治“教科书”,把庭审现场变为法治“课堂”,为近3000名师生带来了一堂入脑又入心的法治“新课堂”。

  本案中的被告人余某某系一名出生于2004年的在校女大学生。2023年5月,其通过微信添加了一名“好友”,对方告知余某某仅需提供名下的银行卡即可获得报酬。2023年6月初,为获取对方承诺的10000元好处费,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银行卡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余某某仍按照对方的要求,从贵州省分别到上海、天津、呼和浩特等地办理两张银行卡及关联手机银行业务,后在河北省沧州市将这两张银行卡、密码、手机、身份证提供给四名陌生男子使用,共获取5000元好处费,期间食宿及路费用均由对方负责。

  2023年6月13日,被害人吴某某被诈骗分子以做生意交易为由,在南宁华侨投资区某银行转账至余某某账户后,接到反诈中心电话才意识到被骗,遂报警。6月15日,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查,余某某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598600元。

检察干警现场普法。曾淑娥 摄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一举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资金结算帮助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向法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公诉人在结束公诉意见后,对被告人进行温情法庭教育,并告诫大家“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任何财富的获得都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勤劳的双手来获取,要学法知法,时刻铭记守法,将法律作为规范自己行为的标准和保护自己权益的武器。

  整个庭审总时长约100分钟,庭审过程程序规范、秩序井然,现场气氛庄严肃静,无论是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还是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师生们都认真专注地观看、聆听。

  面对公诉人证据确凿的指控,被告人余某某在最后的陈述中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流泪忏悔,并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法庭在查明事实后当庭宣判,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将庭审现场“秒变”普法小课堂,向旁听师生介绍了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关联犯罪的形式、手法,结合该类犯罪的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及反诈知识进行释法说理。在互动问答环节,学生们热情高涨,踊跃举手参与互动,现场气氛热烈。一道又一道的“问答题”“选择题”,让学生们加深了对所讲法律知识和反诈知识的理解和认识。

  检察干警为参与答题互动的同学送上包含反诈宣传单、未检工作小手册、学习小便签、笔记本等物品的法治“大礼包”,并现场发放普法宣传资料500余份。最后,检察干警提醒大家要警惕电诈陷阱,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检察干警发放宣传材料。曾淑娥 摄

  庭审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此次旁听庭审让自己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体会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要重视学法,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人。

  此次“庭审进校园”活动,直观的场景、典型的案例、庄严的审判以及贯穿庭审全过程的普法教育,让一场“零距离”的真实庭审现场,不仅成为一场别开生面的庭审公开课,更是一堂意义深远的法治教育课,极大地提高了学校师生的防诈反诈意识,增强了师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教育“润物细无声”的目的。

  下一步,武鸣区检察院将进一步增强与教育、政法各部门的联动,充分挖掘“第一手”案件资源,精选典型案例,因时因地制宜开展法治宣讲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以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接地气的方式持续推进防诈反诈宣传,以“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担当能动履职,切实筑牢人民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铜墙铁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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