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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黄山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表时间:2023-05-11 16:01:07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日前依法对被告人黄山等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新网广西新闻5月11日电(唐挺 黄自任 陆露)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日前依法对被告人黄山等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为一审现场。法院供图

图为一审现场画面。法院供图

  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山纠集被告人郑家军等人以业主维权为幌子,组织、策划成立一物业公司,非法入驻其所在的临桂某小区,意图驱赶原物业公司,达到自己控制小区物业管理并从中非法获利的目的。黄山等人阻挠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对与其意见不合的业主及原物业公司的员工进行殴打、恐吓和辱骂,强占小区值班室、监控室,打砸、损毁原物业公司管理的岗亭、门禁、监控等设施,多次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黄山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小区内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小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山组织、策划他人煽动多人,共同实施恐吓、辱骂、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组织、策划他人煽动、纠集多人,共同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营业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他人煽动、聚集多人,共同采取暴力、威胁方法,围堵妨害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图为一审现场。法院供图

图为一审现场。法院供图

  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山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黄山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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