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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向失信被执行人“亮剑”
发表时间:2023-05-29 23:13:43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日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果断亮剑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新网广西新闻5月29日电(罗淞元 黄婧)明明有能力履行义务,却自作聪明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执行,最终失信被执行人变“拒执罪犯”,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日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果断亮剑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班某是柳州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班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朋友兰某借款200万元,后借款期限届满,班某及其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兰某遂向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班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因兰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查封班某存放在其经营场所的奇石一批、红木家具二套。法院对查封的财物进行现场清点登记、拍照记录后,依法贴上封条,同时向班某告知查封期间上述查封财产不得变卖、搬走,应妥善保管。后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班某应偿还兰某借款15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因班某仍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兰某于2014年6月向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调解,班某与兰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班某于2014年8月30日前付给兰某欠款20万元,2014年9月30日前还40万元,余款在2014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

  达成和解协议后,班某仅向兰某支付了10万元,就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更为严重的是,2014年8月,班某在未经柳北区人民法院和申请人兰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法院查封的奇石质押给柳州市某金融机构,贷款150万元,获得贷款次日即将贷款金额转移至案外人账户;法院查封的红木家具也由班某让案外人搬走折债。

  2014年11月,法院再次组织班某和兰某谈话,并告知了班某其拒不履行债务的严重后果,班某再三保证在当月月底再向兰某支付10万元,但其后班某仍未依约向兰某履行。

  鉴于班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擅自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柳北区人民法院果断出手,对班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被司法拘留后,班某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表示无力履行。其后,为了躲避偿还债务,班某甚至更换手机号码。

  鉴于班某逃避执行的行为恶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官遂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0年12月,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班某私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物价值高达400余万元,其行为直接导致兰某本来可以实现的100余万元债权无法实现。后案件经过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移送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班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私自处置经法院生效裁定查封的财物,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结合班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近年来,柳北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有效的执行措施,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通过推行“信用修复”等机制,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传递司法温度;另一方面,对于恶意逃避、阻碍执行的行为,果断“亮剑”,通过罚款、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力手段,形成有效的威胁,维护司法权威,努力形成鼓励自动履行,惩罚逃避执行的社会导向,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生效判决、裁定必须得到执行,这不仅是法治社会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建设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不仅会面临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还可能被人民法院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法官奉劝存在侥幸心理之人,切莫以身试法,否则追悔莫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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