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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假”离婚弄假成真 财产分割约定还有效吗?
发表时间:2024-03-20 10:50:45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当“假离婚”变为“真分手”,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3月14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法院对于原告女方张某要求被告男方李某支付补偿款不予支持。

  中新网广西新闻3月18日电(唐柳丽 李怡慧)夫妻俩为取得贷款购房资格办理“假离婚”,然而,当“假离婚”变为“真分手”,女方要求按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里约定的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财产折价补偿32万元,男方拒绝支付。当“假离婚”变为“真分手”,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3月14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法院对于原告女方张某要求被告男方李某支付补偿款不予支持。

  “假离婚”成真

  李某与张某于2002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20年,两人欲购买房屋,但因李某征信出现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于是双方协商先协议离婚,待贷款办成后再复婚。二人于当年10月办理离婚,并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现金,生活用品(包括个人首饰等)归各自所有。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内,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财产折价补偿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如未履行女方可申请法院裁定。二人各自名下的房产不做分割,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后,二人仍继续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相看两厌,2021年1月,二人分居并决定不再复婚。此后,女方张某要求男方李某支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补偿款32万元,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李某履行32万元补偿款的约定。

  李某辩称,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假,双方离婚是为了贷款买房时规避征信问题,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新购买的房屋虽落在女方张某名下,但首付款19万元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其出资了6万,并偿还8万的贷款,该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32万元的补偿款纯属张某个人想法。

  法院判决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补偿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了要有一定的补偿,但是这个协议是双方为了办理房屋贷款而订立的,双方均无真正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即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因此达成的相关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双方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故原告张某根据该《离婚协议书》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共同财产分割而言,原、被告双方可另行主张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法官说法

  “假离婚”的婚姻关系问题

  “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获取某一利益约定暂时离婚,待达成目的后再行复婚的行为。而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说法,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想要恢复婚姻关系,只能重新登记结婚,但凡一方“假戏真做”不愿复婚,都无法“破镜重圆”。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为规避征信问题达到贷款买房的目的,二人共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确定分割财产等的一揽子协议,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需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在当事人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认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签订“假离婚”协议的行为动机,不受法律保护,其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通过举证质证,可以确认签署离婚协议并非基于当事人双方情感破裂而是为了追求其他利益,《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则应当依法根据当事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法官提醒

  承载着感情与责任的婚姻不应成为利益的牺牲品,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离婚了就是离婚,因此对待婚姻务必谨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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