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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2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22-01-29 09:09:15来源:中新网广西

摘要提示:记者从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22年2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等内容。

  中新网广西新闻1月28日电(记者 杨志雄)记者从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2022年2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等内容。 

 

 
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杨志雄 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当日举行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邀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唐政,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黄济贤,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处长苏骏,广西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处长罗晖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唐政在会上介绍相关情况。记者杨志雄 摄

 

  唐政在会上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和修订的主要内容作介绍。 

  据介绍,原《办法》自2013年8月10日施行以来,在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使用和停放管理,遏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快速进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发布实施,以及共享电动自行车新兴业态的出现,原《办法》存在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生产销售、登记管理和停放充电制度不完善,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在2021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提出了修订原《办法》的意见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修订原《办法》列为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当年完成项目。

  根据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起草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及时开展调研起草工作。2021年4月,自治区公安厅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审查。在审查修改过程中,自治区司法厅始终坚持开门立法、为民立法,及时将征求意见稿发至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区中直部门、相关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深入城区、社区及设区的市,实地调研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收集立法意见建议;召开各方面、多层次代表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发放调查问卷;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先后召开了立法调研座谈会、部门协调会、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论证会等,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于2021年7月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后的《办法》经2021年9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政府令第143号公布,将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不分章,共28条。修订后的《办法》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与充电、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6条。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保障安全、规范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重点对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相关方面进行规范。一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在道路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二是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三是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四是增加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五是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六是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七是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八是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管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黄济贤在会上介绍相关情况。记者杨志雄 摄

 

  黄济贤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重点就《办法》实施关于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登记管理、过渡期规定、路面管理等方面内容作介绍。 

  据介绍,关于登记管理工作方面,《办法》修订后,对现行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的编制公布主体和目录的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将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编制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的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将产品目录功能调整成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同时,还调整车辆登记管理。一是调整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依据。《办法》修订实施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不再把《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作为依据,对现有途径能查询到通过3C认证信息的车型,均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二是增加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维护登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等规定。三是调整了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办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情形有所修改,删除了“未列入”的表述。因此,《办法》修订实施后,各地不得以未列入自治区目录为由,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 

  关于过渡期规定方面,根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旧国标又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收等方式提前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关于路面严管处罚措施方面,对于《办法》修订实施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突出管控重点,切实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一是常态化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控,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按照“什么乱象突出就整治什么”原则,常态化整治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道通行等重点违法行为,在违法乱象突显的交通路口,积极探索优化路口交通组织措施。二是专项治理电动自行车严重交通违法。对无牌无证、使用伪造、变造、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超员等违法行为,将适时开展集中整治。三是深入推动“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加强路面执法管控,劝导查处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增强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有效保护生命安全。四是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专业引领作用。建立健全警企共治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严查严治闯红灯、逆行、超速等违法行为,防范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共同推动外卖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据悉,截至目前,广西已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130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的迅猛发展,在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区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区道路交通事故总数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20%、19.7%,形势非常严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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